博士班研究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要點
105-2-2系務會議通過(106.4.28)
106-2-1系務會議通過修訂第4點(107.3.2)
107-2-2系務會議修訂第6點(108.4.19)
108-1-2系務會議通過修訂第4,6點(108.11.8)
110-1-3系務會議通過修訂(111.1.21)
111-1-1系務會議通過修訂第3,4,5點(111.9.16)
113-1-3系務會議通過修訂第3,4,6,8點(113.12.27)
一、 為規範臺北市立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於在學期間發表論文之審查作業,特制定本要點。
二、 博士生在學期間須發表所修讀領域學術著作累積至少(含)積分六點,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必要條件之一。
三、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論文口試前,在正式出版之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經認證達點數六點;或通過教育部學海計畫、國科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國科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或其他傑出學術獎勵,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認可後,可視同點數六點。
四、 博士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著作,積點計算以SCI、SSCI、TSSCI、THCI、EI、A&HCI、Scopus及國科會最新期刊分級制度為依據,點數之具體核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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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學術期刊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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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TSSCI、THCI、A&HCI、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一級期刊 |
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二、三級期刊 |
EI、Scopus期刊 |
具雙審制學術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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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
6 |
4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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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各類別論文若以外語發表於國際期刊,再加1點。 2. 論文發表不得採合著;但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基本點數扣1點。 3. 具雙審制學術期刊之認定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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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SCI、SSCI、TSSCI、THCI、EI、A&HCI、Scopus及國科會期刊之級數評比如有變動,則依所發表期刊文章接受刊登之日期為準。
六、 前述著作之投稿日期以博士生入學年八月(含)以後者,且以本校及本系名義發表方予核計。本系博士班學生重新入學者,可申請學術論文發表審查抵免,以入學前曾經在學期間發表之論文,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
七、 申請學術論文發表審查,應於各學期期末一個月前,提出「博士班研究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申請表」(如附件一)。並附論文及投稿過程證明資料(含投稿函、評審意見、評審意見與修訂內容對照表、接受函、論文全文)。
八、 博士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申請案,由本系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外聘委員列席提供意見。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合於標準後為通過。
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