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相關資料
臺北市立大學教育學系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105-2-3系務會議(106.6.23)通過修訂第4、6點
111-1-1系務會議(111.9.16)通過修訂第6點
113-2-2系務會議(114.4.11)通過修訂第2、4、5、6點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及本系博士班修業要點訂定之。
二、 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得申請參加資格考核。
三、 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參加資格考核時,應繳交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申請表及成績單正本乙份經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相關考核。
四、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筆試科目為「教育理論基礎(教育哲學、教育史、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四領域選一科)」及「教育學方法論(量的取向、質的取向,二領域選一科)」。
資格考核筆試科目得以學術論文一篇替代一科;該論文不得再申請作為博士班研究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要點計點的期刊論文。
五、 筆試相關規定如下:
(一) 考試科目之命題及閱卷由主任聘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擔任之。
(二) 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分數,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科目之重考,各科目考試總次數以合計六次為限,若六次仍未通過者,不能提論文計畫發表及學位考試。
(三) 各考科答題時間至多四小時。
六、申請抵免之學術論文需符合下面規定。
(一) 所刊登期刊以國內、外名列SCI、SSCI、TSSCI、THCI、A&HCI、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2級以上之期刊為限。期刊之級數評比如有變動,則依所發表期刊文章接受刊登之日期為準。
(二) 論文以入學後發表者為限。
(三) 論文尚未刊登,但已取得出版證明者,視同出版。
(四) 論文得與本系、心理與諮商學系、幼兒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專任教師共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不得以已出版或改寫之學位論文申請。
(五) 本項論文不得完全做為未來學位論文之內容。
七、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各科目考試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規定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並始得申請博士班學位論文計畫口試。
八、 資格考核每學期依申請情形舉辦。博士生應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一週內申請考試並完成相關手續。
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