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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教育學系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Taipei

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檢送「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構)應即辦理事項」

一、依本府交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檔案局)113年2月27日檔企字第1130012076號函辦理。
二、因應政治檔案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第7條至第11條及第17條條文,並自113年2月28日施行,賡續應辦理事項含括持續並擴大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強化解降密檢討及移轉前
置與開放應用等事宜,後續檔案局將另案要求各機關配合辦理前揭事項,屆時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三、檢送政治檔案條例修正後完整條文、修正總說明(含修正條文對照表)、應即辦理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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