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副校長室公告-有關本校碩、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之聘任原則重點說明(115.1.22)
【學術副校長室公告】
有關本校碩、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之聘任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維護本校碩、博士生受教權,並促進跨領域學習與研究,本校已適度放寬碩、博士生指導教師之相關規定,指導教師不以原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為限。請各單位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摘要如下:
法規連結: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一)碩士班(依第六條第二款)
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學生論文主題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性有所疑義,須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擔任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需要而有延聘本校兼任教師、外校教師之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二)博士班(依第八條第二款)
二、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如學生論文主題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性有所疑義,須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擔任指導教授。如因研究需要而有延聘本校兼任教師、外校教師之必要時,經系(所)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得與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三、為維護學生學習與研究之穩定性,原則上應避免邀請3年內已有退休規劃之校內教師擔任碩、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以確保指導歷程之連續性與完整性。
學術副校長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