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臺北市立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115.07)
https://reg.utaipei.edu.tw/var/file/31/1031/img/926/438422625.pdf
臺北市立大學114學年度第 6次臨時教務會議(115.6.18)修正「臺北市立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本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暨第8條第1項之學位考試委員最高學歷規定, 修正為委員間任兩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為同校。
本考試規則第8條第3項規範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資格,其第1款為副教授以上職級資格規定,倘系所擬延聘委員人選為助理教授職級, 在該委員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得適用同條文同項第3款資格,本款予以明文化;然該學術成就認定標準仍須依同條文第3項後段規定,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系(所) 務會議或學位學程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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